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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强行搜走“赌资”的行为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79

【案情】

2005年11月8下午,费某得知某棋牌室有人在赌钱,便携带捡到的刑警工作证封皮乘车前往该棋牌室。费某进去后,先问参与赌钱的陈某等人是否认识他,因为在场的人都说不认识故费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刑警工作证封皮向在场的人晃了一下说:“我是公安局的,你们在这里赌博跟我到公安局处理一下。” 陈某等人都说是在“斗地主”,又不是大赌博。费某说大小都是在赌博,便强行从陈某等三个人身上搜出人民币共计1800余元后,假装做完笔录并让三人等待听候公安局处理便离开。

【评析】

费某的行为应定为招摇撞骗罪。理由是费某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抓住受害人赌博害怕被处理的心理,弄虚作假使用假证件冒充警察,虽有搜身的情节,但嫌疑人占有财物主要是因为受害人出于对警察的身份不敢反抗的心理。这种不敢反抗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而导致的不敢反抗有明显区别,因此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要件,构成招摇撞骗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显著特征是“抢”,后者的显著特征是“骗”。抢劫罪的主要手段特征是暴力和暴力威胁。

本案中费某虽然对受害人有搜身的行为但是以警察的面目出现的,这种警察的身份使的赌博者因做贼心虚而处于害怕的心理而不敢反抗,这种心理不是来自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威胁,而是因违法人员对警察的一种畏惧。犯罪嫌疑人以警察的身份致使受害人畏惧不敢反抗,受害人不反抗的目的是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也放弃了自己的合法财产不敢维护自己的财产。故对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招摇撞骗罪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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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5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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