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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29

【案情】
  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柏某化名杨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54782部队营长和被害人陈某相识,并为陈某办理假军官证以骗取陈的信任。2014年5月20日,柏某以给部队办理团险为由,让陈某拿二十万元作为礼金送给部队领导。2014年5月22日,柏某让他人冒充部队团长“张某”答应给陈某办理团险,陈某将十五万元存款交给柏某。2014年6月1日,柏某取出二十万元后潜逃。案发后,柏某家属将十五万元退还给陈某并赔偿陈某五万元经济损失费。

【评析】
  (一)从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层面分析
  诈骗罪是一种为了非法占有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诈骗大额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对象,仅限于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对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造成损害的行为。该两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上。1、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构成犯罪是否存在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罪则无数额较大的要求。4、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比诈骗罪的目的更广泛,它既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二)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犯层面来看
  刑法罪数原理表明,所谓“法条竞合”即在内容上有重合的两个法条,对某一行为都能适用,但却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条适用。一般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办法。而“想象竞合犯”则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但只定一罪,一般采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处理办法。两者的区别在于:(1)法条竞合的行为只是由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多个罪过和多个结果。(2)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的竞合。本案中,被告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结果,显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处理。
  (三)从案件的社会效果层面来看
  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若认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处断原则,便出现不合理现象,即无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数额多少、情节轻重,最多只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这明显与刑法罪责刑相适用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被告人柏某为他人伪造军官证、着军装,虚构军人身份,骗取他人钱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很明显,其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本案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故定诈骗罪,而不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的理论,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应区分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两种状况不同对待,当骗取财物数额不大时,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应判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当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时,诈骗罪可处以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p#分页标题#e#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达到了巨大的标准,故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较为妥当。

【判决】
   柏某的行为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想象竞合犯,应以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来定罪量刑。综合两罪的法定刑和犯罪的实际情况,本案中被告人诈骗数额20万元,数额巨大,量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也没有损害军队的声誉及正常活动,情节不严重。故本案中诈骗罪的量刑明显高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的行为亦应构成诈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

相关刑事知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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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5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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