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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欠他人高利贷20万元,为偿还债务,以做生意为由,于2015年1月3日向乔某借款15万元,并与乔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张某还伪造了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与乔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来魏某作为担保人。后张某在拿到借款后逃匿。乔某遂诉至法院。
【焦点】
该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律师认为:张某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目的是增加信用,其获取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处理,其逃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
【评析】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故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本案张某所伪造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签订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种担保,张某并不能通过这份抵押合同的签订、履行直接骗取借款。而借款合同才是其借款实现的前提。张某与乔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签订的合同具备民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再者,魏某作为张某的担保人,故乔某可要求魏某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刑事罪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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