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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2月25日胡某与谭某到一家网吧上网,看见曾有一面之缘的王某正在上网,胡某便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王某的一台iphone6手机借出网吧,后胡某与谭某一起来到网吧后面的小街,将该手机卖给了一名陌生过路男子得款人民币1800元,两人将钱各分一半。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价值4500元。
【分析】
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如果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物,就是诈骗罪。反之,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而是由被告人秘密取得财物的,就是盗窃罪。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的任何一项权能的单独分离都不会产生所有权丧失的后果。具体到本案,胡某正是利用与被害人相识所以容易骗取信任的便利条件,以借用为名将被害人的手机骗到手而被害人将手机借给戴一实际也是对财产的处分。另一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应该主要看被告人的主、客观要件而非被害人的主观认识。胡某通过欺诈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处分其占有权。胡某是通过诈骗行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非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实现占有,其将手机出售牟利,是诈骗得逞以后的销赃行为,不应将销赃行为视为秘密窃取行为。
综上所述,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诈骗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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