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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犯罪金额一万之差二审改判并缓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8-17浏览量:396

恶意透支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按本金数不同,量刑标准有差异。被告人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审查改判。
    林某2011年12月透支,直至2014年仍未归还,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一审认定透支金额为104992元,属于数额巨大,虽家属已经退赔,酌情从轻处理,但由于“数额巨大”的法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法适用缓刑。林某提出二审申请,二审法院与银行核实,透支金额实际为九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予以改判两年五个月有期徒刑,鉴于其归还信用卡欠款,决定适用缓刑。
    信用卡诈骗作为经济类犯罪,数额是重要的量刑标准,上海刑事律师提醒事后是否归还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将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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