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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0月,山东魏某拾得一张背面有6个数字的信用卡。魏某在超市里持该卡进行小额消费,发现密码就是这些数字,进行了该卡信用余额查询。魏某当晚持该信用卡在ATM机中取现8千元,用于平日开销。后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赃款。
【评析】
在有关的立法解释中,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持卡人的信用情况是信用卡作为发行、使用的前提,信用卡只限发卡机构所准定的持卡人使用,不得转让、出借、抵押。换而言之,非持卡人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了信用卡,都是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系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拾得他人信用卡且使用的,是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的,需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魏某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主观上是存在着直接故意。为实现其意图,魏某实施了一系列行为,先是利用刷卡消费的形式,发现该信用卡是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成功获取了该信用卡的使用密码,然后通过ATM机取走一定额度的现金,占有并使用了这笔现金。魏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冒用”的情形,造成他人财物的缺失,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客观上产生了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应追究魏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其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涉案数额达0.5万元的即属于“数额较大”,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魏某持拾取的信用卡取现8千元,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限度,魏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主动退还赃款的,悔过态度真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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