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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0月,村民韦某花费租金30万元从村小组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村小组一块农用耕地(面积7.8亩)30年的使用权。此后韦某联系商某并与其商议,将该地块的使用权流转给商某,因商某意欲在此处建设一幢三层房屋,作为公司经营所需的仓库。韦某称该地块属城市郊区,虽为农用耕地,但通过审批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其可以协助商某办理审批手续。于是双方订立《协议》约定:韦某以200万的价格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商某用于建设货物仓库。
2015年4月,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韦某应当归还转让款200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韦某和商某双方订立的协议是否属于有效合同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韦某和商某双方订立的协议属于有效合同,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韦某与商某双方订立的合同确实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相关规定,因为该地块是农用耕地,韦某应当先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将该地块转为建设用地,然后才能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房。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韦某与商某双方订立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相关规定,但只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该合同无效;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的,此时合同仍然有效。
韦某、商某订立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实际上,商某仍能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只不过该土地不能用来建设房屋,无法实现商某最初的合同目的,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小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嫌犯罪时,并不会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21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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