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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胡某于2015年3月12日在被告某银行支行营业部开设个人银行帐户,被告给原告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2015年12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办业务得知存款余额少了82376元。原告遂向县公安局报案。
经公安侦查, 2015年5月14日16时25分,一男子持一卡在某金店刷卡82376元,该男子消费单签名雷某,而其消费82376元是从胡某银行卡内支付。
通过调取胡某单位录像,胡某于2015年5月14日下午14点至17月45分在单位上班。而其存折、银行卡也均未丢失。事后,胡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作为被告方的银行是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近年来,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事件频繁发生,且手段层出不穷。面对大量的“克隆银行卡”案件纠纷,各地法院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划分的标准并不统一,法院判令银行不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的判决全部存在,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严重。
此类案件的争议大多集中在银行卡密码如何泄露的问题,按照我国民诉法中对订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持卡人要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密码没有泄露、自己的银行卡被克隆了,然而,实践中持卡人根本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另一方面,“克隆银行卡”的犯罪成本特别低,且比较容易购买。
法律作为平衡社会关系的工具,如果法院单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审判,那么势单力薄且处于劣势的持卡人往往会败诉。因此,面对日益猖獗的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过失、且其所刷卡系本卡而非克隆卡等情况,如果银行能够出具有效证据对上述情况进行证明,则持卡人应该承担责任,反之,则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通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促使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增加科技含量。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随着盗版技术的升级,克隆银行卡变的越来越容易,对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既能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利益,也会倒逼银行主动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7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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