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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
2017年9月,陈某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卖家廖某。在见面之前,陈某曾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廖某所卖的同类二手佳能相机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800元成交。
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陈某,说他买的佳能相机是赃物,系廖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陈某购得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陈某行为不够成犯罪,但由于其购得的佳能相机属于脏物,理应依法追缴,而其可以向廖某索赔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因为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然而是否“明知”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其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因此其证明力也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明知”所得及收益是由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犯罪行为产生。因此,由于本案中的陈某对赃物并不知情,且付1800元价款给廖某,其购买佳能相机价格合理,可以明确,陈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我国法律中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取得了该动产,其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当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应适用于善意取得。由于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因此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其也无法获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当物品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时,不管财产经过几经转手,所有权人都将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予以返还。显而易见,本案中的佳能相机是廖某非法盗得他人财物,因此,陈某购得赃物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p#分页标题#e#
最后,如果最后占有人属于善意占有并支付了一定的金额,在取回该物时,所有人应该对占有人的损失进行偿还。主要原因在于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实现对物的占有。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必然会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如果买主明确知道是赃物仍进行购买,人民法院应将赃物无偿追回并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且又找到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并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据此可以明确,本案中,陈某从廖某处购买的二手佳能相机作为赃物理应予以追缴,但其损失应由廖某赔偿。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于当事人购买赃物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时,只要其在购买过程中实际并不知情,则其行为不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对其所购赃物可以依法没收或者归还原主,此时其可以向出售者要求赔偿。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7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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