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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如何进行罪名选择?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7-07-16浏览量:575

【案情】
    郭某系乐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公司严重亏损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采用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材料等方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乐达公司及郭某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然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规定: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单位,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则应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当单位实施贷款诈骗且数额较大时,即使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应依法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人所犯的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纪要》与《解释》本质上并不冲突,《纪要》与《解释》本质上并不冲突。因为单位申请贷款时都要签订借款合同,而其实施贷款诈骗亦需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贷款诈骗罪实为合同诈骗罪的特殊规定,两罪系包容型法条竞合,其中贷款诈骗罪属于特殊法条而合同诈骗罪属于一般法条。
    在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罪名选择上应作如下考虑:第一,诈骗数额较大,或者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果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对行为人定罪则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而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则应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这主要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无法对单位进行处罚,而合同诈骗罪则可以并处单位罚金。第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时除两罪的罚金一个是限额一个是无限额外,但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还应对单位判处罚金且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处罚刑罚更重。
    综上,本案系单位犯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对乐达公司判处罚金,同时对其主管人员郭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属于较重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p#分页标题#e#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进行罪名选择时应依据案件的具体特点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6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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