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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6月,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严某拾得一张信用卡,并发现卡片的背面有6个数字。为测试该卡是否有效,严某持该卡在该县某超市里进行小额消费,发现该卡依然有效,密码就是那6个数字,并查询到该卡中的信用余额。
当晚,严某持该卡在ATM机中取现1.2万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后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赃款。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何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严某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中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并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及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由于信用卡是以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作为发行及使用的前提,故信用卡只能供发卡机构准定的持卡人使用,且不能转让、出借或者抵押,即无论非持卡人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其行为均属于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时,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一是当事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二是当事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当事人进行恶意透支。
本案中,严某在拾得信用卡后,作为非持卡人其并未将卡及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故其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为实现其意图,严某先是通过刷卡消费的形式,发现该卡是真实有效且能够正常使用,并成功获取了该卡使用密码,再通过ATM机取款取得了一定额度的现金,进而占有并使用了这笔现金。故其行为已经符合《刑法》中有关“冒用信用卡”的情形。因此,严某的行为既造成他人财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客观上产生了社会危害性。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涉案数额达0.5万元的即属于“数额较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严某持卡取现1.2万元,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限度,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严某系主动投案自首,且主动退赃系悔过表现,故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若数额较大时,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5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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