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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刘某和江某是老乡,在安庆市相识,成为室友,两人同谋贩卖假烟。刘某得知邻市的高某想要购买假烟,便电话与其联系,让其来安庆市取货,江某则从不法渠道购得假烟运送至两人在安庆市内的出租屋内。江某购得红双喜56件、黄山80件,高某买走双喜20件、黄山30件,售价共计4896元,高某在驾车回邻市时,被临检的民警查获。在高某的带领下,民警来到刘某和江某的出租屋内,查缴了剩余的所有假烟。据估价,总共的136件假烟标值169268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在于如何对被告人刘某和江某定罪量刑,两人的行为侵犯了多种客体,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评析】
本案中,刘某和江某以假烟冒充红双喜和黄山两品牌的卷烟,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次充好行为,且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的起刑点,因销售金额不达5万元的起点,应认定为未遂;其销售的卷烟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销售金额远不到5万元的起刑点,故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被告人刘某和江某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在无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批发销售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总结】
刘某和江某的一个行为构成了多种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则一重罪定罪量刑,相比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非法经营罪属于重罪,故本案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1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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