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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韩某、李某、和曹某(后两者另案处理)商量后,谋划共同“碰瓷”,当日中午,三人蹲守在公路边,看到一辆小轿车将到时,曹某故意撞向轿车,伪装成车祸现场,韩某和李某则假装成“伤者”曹某的亲属,威胁轿车车主刘某支付1万元作为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刘某被迫答应,给付2000元现金后,韩某跟随刘某去银行取钱,过程中刘某偷偷报警,韩某、李某、曹某被抓获。
【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产,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分歧】
在实践中,对于碰瓷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意见: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或抢劫罪。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如何定罪量刑,应该结合具体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
如果被告人故意伪造交通事故,使被害人产生了认识错误,误以为确实因自己的责任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自愿给予被告人交通赔款,则此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被害人看出了被告人的伪装,不愿支付赔款,而被告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且威胁手段没有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的,则被告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被告直接从被害人处强行取得财物,或者以暴力等胁迫方式,使被告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则被告构成敲诈勒索罪。
【总结】
碰瓷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09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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