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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82

【案情】

2013年3月6日蒋某与沈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后欲向沈某购买毒品。随后,蒋某便又联系了韩某(另案处理),叫韩某开车送其到沈某处,谈好送其来回蒋某支付1000元作为租车费。韩某接到电话后将此事告诉了本案被告人汤某并取得了汤某的同意,后韩某、汤某开车接到蒋某,三人于次日凌晨一同入住了宾馆。3月7日下午蒋某与沈某在市某一加油站会面,沈某以360元/克的价格将约100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蒋某,蒋某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回到宾馆房间,当着韩某与汤某的面,从口袋拿出毒品海洛因用小刀削成粉末吸食,然后又叫上韩某和汤某吸食。三人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便驾车离开在返回途中,汤某三人又轮流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下午6时许,当三人驾车回到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蒋某处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99.5克。

【评析】

本案被告人汤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99.5克。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汤某虽然在给蒋某提供运输服务前不知道蒋某去贵港市是为购买毒品海洛因,但当蒋某在贵港市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回到宾馆时,蒋某当着韩某与汤某的面拿出毒品海洛因吸食,韩某和汤某也在蒋某的邀请下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汤某三人是在一起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才一起驾车离开贵港市赶往贺州市的。这表明,汤某在驾车离开贵港市赶往贺州市前已经明知蒋某身上携带有毒品海洛因,但其仍然同意提供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属于事前有通谋,客观上亦实施了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汤某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运输毒品罪,而不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有99.5克。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汤某主观上明知蒋某身上携带有毒品海洛因仍然同意提供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属于事前有通谋,客观上也是实施了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其行为已经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被告人汤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汤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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