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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潘某在某宾馆开了2107房间,并打电话叫董某送来冰毒。同日22时许,潘某、董某、叶某在该房间内吸食了冰毒。2013年4月17日中午潘某与蒋某来到2107房间,潘某续了该房。下午16时许,王某、小陈先后来到该房间,与潘某、蒋某在房间里吸食冰毒。同日22时许,潘某等人在宾馆2107房间内被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在该房间内扣押了用于吸毒的冰壶、锡箔纸等物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是该认定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还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所谓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为不吸毒或毒瘾不深之人,引诱、教唆、欺骗已有严重毒瘾之人吸毒的行为与对象染上毒瘾无因果关系,因即使无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也会继续吸毒不能自拔。对象的性别、品行等的差别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对象是未成年人时依法应从重处罚。该罪的教唆是指要求他人吸毒或教会他人如何吸毒。引诱是指在对象明知是毒品时,行为人以吸毒的种种好处与愉悦诱惑对象吸毒,如告之对象吸毒的快乐感受,或让对象观看吸毒之后的兴奋状态,或自己吸毒后作出快乐状态给对象观看,或主动提供毒品给对象吸食等。欺骗是指不让被害人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让被害人吸食毒品。该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系不吸毒之人或毒瘾不深之人,还需明知是毒品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行为人动机可以是取乐也可以是报复或发泄。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案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在其登记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关刑事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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