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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8月李某与丁某、丁某某商量种鸦片卖钱。2010年10月李某三人到某林区深山处开荒,播种了罂粟种子。2011年6月李某等三人收割完罂粟准备离开时,正好被巡查的林场工作人员发现。林场工作人员将李某和丁某挡获进行了询问,后丁某脱逃,林场工作人员将李某送交森林公安民警,公安民警从李某处扣押了鸦片浆601.8克、罂粟种子59.2克、罂粟果一袋和收割工具。
【评析】
李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私自种植,并进行收割,获取鸦片浆601.8克。应认定为犯非法制造毒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麻醉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由此概念可以看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李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大面积种植罂粟,在罂粟成熟后,并进行收割,获取鸦片浆601.8克,而割浆收获鸦片的行为结果是生产出了鸦片,也就是说该行为为制造毒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割浆行为属制造毒品的范畴,所以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相关刑事罪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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