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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多种而且含有混合型毒品的该如何量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92

【案情】

2013年3月被告人胡某分数次向张某购买毒品。张某将毒品藏于衣物等物品内,电话告知胡某让其在某高速公路收费处找冯某取物品。2013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胡某驾驶轿车某高速公路收费站转盘处向冯某拿到了张某所带的物品。当胡某准备驾车离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胡某的身上和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4.62克、白色粉末鉴定为氯胺酮98.65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9.37克。同日,民警又在胡某暂住房内,查获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0.33克,并查获电子秤、吸毒工具“麻壶”、塑料口袋、锡箔纸。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本案在对被告人针对多种毒品且有成分混合型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量刑的问题首先,应考虑到对不同种类的毒品,具备折算条件的,统一折算成同一毒品后,折算成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种类后,累加计算后量刑;然后,对成分混合型毒品的,则应按毒性较大的毒品确定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比例毒品种类;最后,再综合全案毒品种类、数量及危害等因素量刑。

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本案中,按照此方法能够确定被告人所持麻古中可以确定毒品种类,但将麻古和甲基苯丙胺简单累计相加量刑,将麻古的数量直接变成了有明确量刑数量标准甲基苯丙胺,如果不考虑麻古所含毒品成分和含量,则似乎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麻古毒品种类后,还应考虑麻古的危害程度、甲基苯丙胺所含比例及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更能做到罚当其罪,真正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持有的氯胺酮可以参照此规定进行折算后与冰毒累计相加量刑。#p#分页标题#e#

综上本案被告人在对涉及多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而且其中还包含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在考虑毒品数量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危害性大(包括毒品和数量)并有明确量刑数量标准规定的毒品;其次,其他毒品具备折算条件的应折算成一种毒品时进行折算累加;再次,对混合毒品按所含成分或比例确定毒品种类;最后,结合全案毒品数量情况以及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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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37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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