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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0日晚吸毒人员金某(已判决)给被告人谈某打电话请其帮忙介绍贩卖毒品麻古的人,被告人谈某遂帮忙联系了樊某(已判决)。次日樊某在被告人谈某家中,将508颗麻古以人民币35元每颗的价格贩卖给金某,后金某、樊某、谈某均被抓获。经检测,查获的疑似毒品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评析】
对谈某为帮金某购买毒品而实施居间介绍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应区分不同的行为方式进行定性分析,不应一概而论。为卖主寻找买主的介绍人,或为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寻购毒品的人作居间介绍的人都应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替那些为自己吸食寻购毒品的人居间介绍,为使他人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其理由在于:买卖毒品行为是一个对向行为,不能将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行为理解为帮助毒贩贩卖毒品的行为。同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处罚贩卖毒品的行为,并未规定对毒品的购买行为进行处罚。但是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即使是吸毒人员存储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超过一定标准,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于帮助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只有无法查明吸毒者所购买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还是为了贩卖牟利或是为了从事其他的毒品犯罪活动时,对于居间代买人,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此时并非居间代买人构成独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是与吸食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 324号),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即使是吸毒人员存储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超过一定标准的,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论处。
在本案中,被告人谈某是经吸毒人员金某的要求而帮其联系贩卖毒品的卖家樊某,被告人谈某的居间行为主要是依附于金某的购买毒品行为,而不是依附于樊某贩卖毒品行为。因此,被告人谈某为金某购买毒品而介绍买家的行为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金某在被告人谈某的居间介绍下购买了39.2克的毒品麻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谈某亦构成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
相关刑事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
相关刑事知识:#p#分页标题#e#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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