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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今年17岁的全某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了方便吸毒,其到公寓开了一间房并容留同龄“毒友”一同吸毒,最终因触犯刑律,被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全某自2014年11月中旬开始在桂平市西山镇大成中路某自动公寓开701号房住宿。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全某明知陈某(1998年2月22日出生)、黎某(1998年10月26日出生)是未成年人,仍容留该二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次日晚上,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全某和陈某、黎某等人,并当场缴获了由矿泉水瓶、吸管、水制成的吸毒工具一个。经鉴定,从该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审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全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其曾经到过外地务工,经常在桂平城区开房住宿而不回家,并且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为未成年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刑事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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