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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好毒品的交易时间、地点、数量进入交易场所即为犯罪既遂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45

2012年6月3日吸毒人员黄某用短信联系彭某购买毒品,彭某当即同意并答复有时间就将毒品带到约定交易点进行交易。2012年6月6日13时黄某再次用短信的方式向彭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双方约定当日下午在某商业区以4000元的价格交易15克冰毒。18时许,彭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某商业区停车场附近等候。19时30分许,黄某到达约定交易地点后,上了彭某驾驶的轿车准备交易。在彭某与黄某在车上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彭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冰毒两袋,其重量分别为14.97克和9.88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时常涉及到毒品交易行为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在贩毒人员与吸毒人员联系好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后,只要贩毒人员携带毒品进入交易场所,即为犯罪既遂。

彭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4.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与吸毒人员在交易前,就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以及交易地点在短信中进行了约定,彭某已携带毒品进入交易地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是既遂。

本案鉴于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相关刑事罪名: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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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36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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