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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日从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邓永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邓立军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惠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永雄(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人)是吸毒人员,为了维持其吸毒所需,2014年4月份开始,邓永雄从“牛兴”(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处以每克20元至3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自己吸食的同时,将一部分毒品以50元每克卖给曾某、黄某高、卢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邓立军(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人,系邓永雄的父亲)见邓永雄贩卖毒品后不再向家里索要钱财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在吸毒人员曾某向邓永雄购买毒品而邓永雄不在家时,帮邓永雄从阳台上扔了共3克氯胺酮到其楼下给曾某,在刘某打电话给邓永雄购买毒品时接听电话后,由邓永雄本人将150元共3克的毒品交给卢某。
2014年8月24日23时30分许,公安人员根据吸毒人员提供的线索,在惠城区大湖溪湖西一路二号抓获邓立军,8月25日0时许,公安人员又将邓永雄抓获,并在邓永雄的房间内查获一袋可疑毒品(经检验,净重为460.5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永雄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氯胺酮466.50克;被告人邓立军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其送货和接听电话,共同贩卖氯胺酮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永雄、邓立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院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刑事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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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36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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