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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运输毒品构成犯罪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5-15浏览量:629

【案情】
    被告人万某在甲县打工期间,结识了社会人士丁某,两人交好。丁某常有意无意的向万某透露自己在做大生意,很挣钱,希望万某能与其一起。万某曾听说丁某有做毒品交易的事情,深知丁某的生意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一直未予表态。某天,丁某打电话约万某见面,向万某说明自己最近生意太忙,请求万某将自己的一袋私人物品带回乙县,待自己回到乙县后再交给自己。丁某称东西“很值钱”,因为相信万某,希望万某能帮自己,并承诺事后给万某2万元的酬谢。万某怀疑丁某委托自己带回去的东西是毒品,曾想过拒绝。丁某百般劝说,怂恿以后挣钱还会带上万某。万某出于情谊,答应了丁某的请求。
    次日,万某将丁某的东西放在货车的副驾驶底下,开车前往乙县,在路上被公安人员拦下。万某躲闪和隐瞒的态度引起了公安人员的怀疑,经过询问,万某终于承认自己车内有毒品。当日,万某被公安机关拘留。
    经过侦查人员的讯问,万某交代了全部事实,并供出了丁某的联系方式和住址,侦查人员据此线索找到了丁某,实施抓捕。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对丁某、万某二人提起公诉。
    审判过程中,万某辩称自己在运输时并不知道丁某交给自己的东西是毒品。

【分析】
    本案审判的焦点在于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应有两点:1、如何认定万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2、万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根据刑法学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认定万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不仅要看万某是否在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也要确认万某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在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以“明知或应知”为主观要件,客观上进行了运输毒品的行为。行为人如果只是进行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东西是违禁品,则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本案的法院判决,认定了万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之所以作此判决,是因为结合了万某的整个事件当中的表现,确认其知道运输的物品是毒品。最开始,丁某将东西交给万某时,万某曾怀疑是毒品而拒绝,说明万某已经有了对物品的认识,在丁某的劝解下才决定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万某因被警方例行盘问时表现出了紧张,并有意隐瞒,言语不清,才引起了警方的怀疑,最终向警方承认“车上有毒品”。据此,万某深知丁某交给自己的东西是毒品无疑,却仍然答应为其运输。其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已经达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的判决正确,万某的辩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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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运输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也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运输毒品的故意,即明知是毒品,依然予以运输。
    本案中,万某辩称自己不知道丁某交给自己的东西是毒品,却在种种表现中表明自己其实知道东西就是毒品。因此万某在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35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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