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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4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蒋某在某宾馆内,先后十多次容留孙某、魏某吸食冰毒。2019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某练歌房检查时,发现蒋某有吸毒嫌疑,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时,蒋某交代了其吸毒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当日蒋某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7月29日又被强制戒毒二年,8月8日在女子强制戒毒所被宣布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宣布逮捕,并由戒毒所移交至市看守所羁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蒋某的刑期折抵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故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蒋某的强制戒毒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即本案的刑期应从蒋某被抓获之日算起。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当被告人先行接受了行政处罚且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如果其接受的处罚均基于同一行为事实,则应将其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刑期,否则不予折抵。但是这一标准过于简单且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有些先行羁押的行为事实与需要折抵刑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在刑期折抵的问题上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人员后,发现其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嫌疑的,并不一定立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而通常会先对嫌疑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犯罪证据尚不充分,需要进一步侦查,为了不占用侦查期限,先以吸毒成瘾为由对嫌疑人行政拘留或强制戒毒,等到案件的证据收集充分或者有充分的时间处理案件时,才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二是在公安机关内部考核中对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和以容留他人吸毒刑事立案属于三个案件,出于增加案件数的需要,公安机关会先对嫌疑人的吸毒行为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再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内不停止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本案中公安机关正是基于这两种考虑,对蒋某先后采取了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刑事拘留的措施,而且在蒋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和戒毒期间,公安机关继续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开展侦查,先后对被容留吸毒人员、宾馆服务人员进行询问,收集相关的书证,进行毒品鉴定等侦查活动。因此虽然被告人蒋某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同一行为,但在其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强制戒毒期间,公安机关没有停止对其容留吸毒的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侦查,因此其后来所受的刑罚与前期行政处罚在时间上存在延续性,因此其前期的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刑期。#p#分页标题#e#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多次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及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的最终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对行为人是否能够折抵刑期进行认定时,应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即使对其处罚是基于不同事实,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也应认定其符合折抵刑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123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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