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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8-11-15浏览量:1132

【案情】
  被告人吴某、魏某二人系朋友关系,被告人吴某从别处购买毒品冰毒后由被告人魏某负责帮贩卖,被告人吴某则每天给被告人魏某100元钱,后来将毒品冰毒以45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魏某贩卖,被告人魏某贩卖毒品后多出的利润归其自己所有。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购买毒品冰毒后,由被告人魏某分两次卖给楼某(已判刑)共40克的毒品冰毒。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赖某(与被告人吴某是男女朋友关系)用其身份证在满城县金凤凰大酒店开了411号房间,次日被告人吴某将房间转到405房间。11月14日至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魏某、赖某三人在金凤凰大酒店405号间内吸食毒品及贩卖毒品,18日23时许,满城县马岭镇的吸毒人员何某联系被告人赖某,称要购买5克冰毒,但要过几天才给钱,被告人赖某将此事与被告人吴某商议,被告人吴某同意赊冰毒给何某,并叫被告人赖某到被告人魏某处以50元/克的价格拿5克冰毒,被告人赖某随即与何某联系,称可以以80元/克的价格赊5克毒品给其,并让其到金凤凰大酒店门口处拿冰毒。期间,付某(外号阿片)电话联系被告人魏某购买1克的冰毒,被告人魏某叫付某到金凤凰酒店门口拿冰毒,并叫被告人赖某帮送毒品下楼给付某,同时交待被告人赖某向付某收取100元钱。19日凌晨,被告人赖某从被告人魏某处拿了6克冰毒到金凤凰大酒店大厅门口,因付某只带有50元钱,被告人赖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魏某,被告人魏某则叫其卖一半的毒品给付某,被告人赖某随即从装1克冰毒的袋子内分装了一半的毒品给付某,并向付某收取50元钱。之后,被告人赖某走出金凤凰大酒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到何某与其朋友驾驶来的一辆白色小车的后排座位上,将5克冰毒交给在副驾驶位置的何某,随后,被告人赖某返回405号间内,并将贩卖毒品所得的50元钱交给被告人魏某。
 
  2015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金凤凰大酒店405号间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吴某、魏某、赖某抓获,同时在该房间沙发处的茶几上查获三袋净重66.8克的冰毒,在床头柜上、床上、床底下、床边的灯台上查获四袋净重17.2克的冰毒,在房间内查获用于吸毒的工具吸壶三个,在被告人魏某身上查获当晚贩卖毒品所得的50元现金。经鉴定,在405号间内以及何某处查获的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魏某卖给“老周”100克的毒品冰毒。
 
【评析】
 
1、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被告人吴某、魏某贩卖100克冰毒给老周的指控不能被认定。
    本案中指控被告人吴某、魏某贩卖100克冰毒给老周的证据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证人楼某的证词。《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中明确表示对于毒品犯罪“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联系本案,被告人吴某、魏某贩卖100克冰毒给老周的事实虽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但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且证人楼某的证词也仅是证明了魏某曾拿过100克毒品到自己家存放过的事实。故证明以上二被告人贩卖100克冰毒给老周事实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魏某贩卖100克冰毒给老周的事实不予认定。#p#分页标题#e#
 
2、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房间内查获的84克毒品应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不仅仅是指销售还包括以贩卖为目的的收买。即当行为人已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推定其对查获的其他毒品具有贩卖目的完全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因此本案中在被告人的房间内查获了84克冰毒应被认定为属于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3、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虽然毒品称量记录没有被告人的签名但仍可作为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毒品称量记录虽无被告人吴某、魏某的签名,但有被告人赖某以及见证人杨某签字确认,另外有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对该称量记录已进行了补正且该称量记录的收集过程程序合法,故该称量记录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判决】
    法院于2018年6月9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经被告人上诉,2015年11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小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及法院的最终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对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进行数量认定时,应依据具体证据的真实性、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执法人员操作的合规性等三面内容进行判断。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dupin/121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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