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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走财物后未能离开抢夺场所即被抓获是否构成抢夺罪既遂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12

【案情】

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孔某在某小区一间游戏机室二楼内将被害人熊某的挂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5823元,后孔某逃至楼梯口,被群众将门堵住上锁未能逃脱并将其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人孔某的行为是抢夺既遂还是未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被告人的本来意图,是阻止被告人完成犯罪的客观因素。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或者虽然实施完毕但没有完成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的犯罪构成,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意志以外出于其他原因,且其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达到,即构成犯罪未遂。

具体从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且主观上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所有要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即构成抢夺罪既遂。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标准为实际非法占有(实际控制)他人财物的这一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孔某在游戏机室二楼抢到挂包后,逃至二楼楼梯口,后有人将一楼和二楼楼梯之间的铁门锁住,致使被告人孔某未能逃脱。虽然其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并短暂占有了其所夺取的财物,但由于有人将门锁住,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逃脱,并未实际控制所夺的财物,即没有实际使用该挂包内钱财的可能性,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未能实现,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夺未遂。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在实施抢夺的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夺财物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未造成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一方开设赌场引诱被告人孔某犯罪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孔某所抢钱财属于收银员熊某,并不局限于其赌输的钱,其被打伤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孔某是抢夺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罪名:抢夺罪

相关刑事知识:未遂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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