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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王某通过互联网QQ聊天工具认识,两人喜欢在网上裸聊。2014年2月28日两人在聊天过程中,肖某截取了王某的裸照,并找王某借钱,没有借到。随后肖某以向王某的亲戚朋友散发裸照为由,要挟王某给其汇款3000元钱。2014年3月1日王某从农业银行汇款3000元给肖某。肖某收到汇款后,第二天其又以散发裸照为由,要求王某再汇款6000元。王某便报警。
【评析】
被告人肖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王某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者产生心理变化,进而处分财产。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诈骗罪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散布王某裸照的方式威胁王某,并强行向王某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王某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是王某基于心理恐惧而处分的财产,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刑事罪名: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相关刑事知识: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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