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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厅老板摆放赌博机赚钱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90

【案情】

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文某在经营电玩店期间在电玩店内除摆放20台游戏机外,另摆放6台老虎机、4台金花机6台地主机。该游戏室内,常有初中学生用老虎机、金花机、地主机以玩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

【评析】

本案被告人文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机等赌具,应该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有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不直接参加赌博的,以收取场地或者用具使用费或者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的,如设置游戏机以及老虎机等赌博机器或者雇佣人员与顾客赌博。依据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求来看,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者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文某开设电玩店,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游戏厅内摆放老虎机、金花机、地主机,用游戏的方式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应该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关刑事罪名: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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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8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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