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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何某在某废品收购站卖废品时,趁收购站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将收购账本上的数字更改,并从废品收购站处多获得人民币1800元。后收购站老板发现后报案。
[评析]
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篡改账本数字的方式取得收购站的1800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诈骗罪具有特定的行为方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 而盗窃罪则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可见,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的直接方式;二是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所致。另外还有一个简单判明诈骗还是盗窃的方法:看财物脱离事主控制是否违背事主的意愿。如果不违背事主意愿,财物脱离事主是诈骗的结果,定诈骗罪;如果违背事主意愿的,财物脱离事主不是诈骗的结果,而是窃取或其他犯罪手段的结果,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或其他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在趁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机秘密篡改了账本数字,从而多取得1800元人民币,其获得钱财的方式是通过秘密篡改账本,并不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 。另外,受害人收购站老板并未因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行“自愿”地处分其财产,双方也并没有进行一定程序上的意思交流,而是受害人在对自己丧失财产的占有或控制关系毫不知情,对于多支付给何某的1800元人民币是违背受害人的主观意愿的,财物脱离受害人不是被告人何某诈骗的结果,而是其篡改账本数字这一手段的结果。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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