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情】
史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2013年9月,史某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卖家汤某。在见面之前,史某曾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汤某所卖的同类二手Canon相机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8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史某,说他买的Canon相机是赃物,系汤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评析】
首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因为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还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收购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明知”的理解,犯罪嫌疑人“明知”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史某对赃物并不知情,且付1800元价款给汤某,其购买此Canon相机价格合理,可以明确,史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之罪。
其次,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把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便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此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此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其损失。在我国,对于赃物、遗失物等均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本案中Canon相机是汤某非法盗得他人财物,因此,史某购得赃物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最后,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数量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品时,须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若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只会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其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据此可以明确,本案中,史某从汤某处购买的二手Canon相机作为赃物理应予以追缴,但其损失应由汤某赔偿。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41.html,欢迎分享.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