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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具有相当的个人属性,办卡人有能力通过挂失等手段获得卡内资金,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银行只会审核办卡人的身份后,办理相关业务。出于信任关系而借用他人卡片的行为实则伴随着重大的风险。
2009年4月,被告人仇某委托被告人崔某在沪帮其办一张可以透支的银行贷记卡,并将身份证等证件交给崔。同年5月,崔通知仇来沪,以仇的名义办理了卡号为62220AA0AAA92865、和银行POS机捆绑的e时代卡。该卡由崔保管。6月上旬,崔通过罗某将该卡借给被害人牟某某使用。6月下旬,牟某某在银行ATM机上使用该卡时,因操作不慎被吞卡。牟即请求崔勇、仇国宾帮助领卡。崔得知后,即与仇商议,由仇到银行挂失并趁机侵吞卡内钱款,仇表示同意。
同年6月底,被害人牟某某因联系不到被告人崔、仇,驱车到老家寻找二人未果,便要求仇某的亲属转告仇卡内的钱款是牟做生意赚的,动了要犯法。当晚,仇的女友打电话告知仇涉案卡内有人民币300000元左右,牟已来老家找仇,要求他不要动用卡内钱款。
同年7月2日,被告人崔、仇到上海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由仇某出面办理涉案银行卡的挂失、补卡手续。7月9日,再次来到支行,由仇某出面办理领卡手续,内存人民币298742.09元并分赃了此笔款项。同年10月仇某主动投案,随后被以盗窃罪起诉并定罪。
办卡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卡内资金的持有属于非法占有。至于针对“秘密窃取”的认定,其实,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当场发觉的手段,违背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即使是公然到银行去挂失,只要挂失行为不为受害人所知晓,依然视为秘密窃取,构成盗窃。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3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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