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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8浏览量:524

【案情】
    滕某、何某均是广西人,是一对一起长大的知心朋友。何某曾于2010年3月18日犯抢夺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2012年12月17日,滕某、何某经事先谋划后,从德保县驾驶摩托车到县里伺机作案。作案手段是,由滕某驾车靠近被害人,后座的何某拉扯被害人佩戴的首饰、提包等物。约14时许,两人驾车窜到县某镇广场某路一美发城门前,乘行人罗某某不备,何某伸手抢走罗某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601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60元、玉吊坠一只、银手镯两只、水晶手链一条等物品。抢得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两人又窜到另一处乘行人何一某不备,抢走何一某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抢得后就驾车逃离现场。之后,两人又驾驶摩托车到某路建设银行门前,又抢走何二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5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当日14时50分,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两人实施抢夺后驾车逃窜,遂组织抓捕。破案后,所抢夺的物品已退还失主。

【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真正目的,以暴力、胁迫以及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一种抢劫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其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一种行为。

抢劫罪不同与抢夺罪:1、抢劫罪不单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仅仅侵犯了财产权利;2、抢劫罪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趁他人不备而取得财物,并非希望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失去财物;3、抢劫罪的表现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方法,强行劫取他人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却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被害人来不及反抗;4、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无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被告人滕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其目的,公然一日内三次夺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4211.5元,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两被告人应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都起到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须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因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须从重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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