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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与张某非法同居,并与王某家人在一起生活。2012年5月,王某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王某盗窃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同居女友张某系该案的关键证人,人民法院要求其出庭作证。但张某以自己是被告人王某的同居女友为由,依据相关原则,不肯出庭证明王某有罪,并称法院不可强制其出庭作证。
【律师观点】
张某虽与王某同居四年,但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不是夫妻关系,彼此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张某不是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但书范围内的人,因此法院可以强制张某出庭作证。
【评析】
1、同居女友不是被告人配偶范畴。配偶即“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即为夫妻。夫妻关系随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在我国现阶段,以准予登记、获得结婚证之时,为夫妻关系发生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执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要程序。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建立婚姻关系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登记制度,能够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张某与王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双方不能互为配偶关系。
2、张某与王某没有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和人格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姓名权,参加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等。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强制同居女友出庭作证符合刑诉法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出庭作证,体现了我国刑事领域立法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步。摒弃了长期以来个人服从国家、承担对国家、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而忽略人的基本权利要求的陈旧观念。要求配偶、父母、子女去指证其亲属,可能造成亲属憎恨,朋友厌弃,社会圈被阻断,而同居女友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亲情及财产利益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真正融入被告人的亲属圈、社会圈,其指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其出庭作证,即使被告人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某也不会被王某的亲属、朋友憎恨,不会造成众判亲离的局面,反而会使案件处理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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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3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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