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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未遂,暴力抗拒抓捕是否转为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29浏览量:354

【案情】
    2013年4月,一辆公车上,被告人吴刚分别两次将手伸进两名不同女乘客的口袋内欲偷窃其财物,却都被该乘客的同伴发现而未得逞。车上的乘客马上对其进行抓捕。吴刚见形势不妙,便拔出随身带的匕首在狭小的车厢中挥舞,来威胁上前抓捕的乘客,乘客邹某的左手手掌被划伤,后由法医鉴定为轻伤。其后,若干乘客将吴刚抓获并遣送至派出所。

【焦点】
     第一:偷盗未遂,以暴力抗拒捕是否能转为抢劫罪?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盗未遂的情况下,以暴力抗拒捕,是定为抢劫罪的,若能转化,是否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评析】
(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刑法中规定,应当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而所谓转化型抢劫罪,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偷窃、欺诈、抢夺行为,即使数额较小,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成立必须以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先前条件,众所周知这会产生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无法处理。本案里,被告人在公车上行窃,被发现后又以匕首威胁乘客而抗拒抓捕,不但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还大大影响了社会治安,使广大乘客对乘坐公车产生极大的恐惧,行为本身足以达到危害社会的地步。若要求以成立偷窃罪作为构成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则由于偷窃罪以偷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而本案没有偷窃到具体财物,偷窃数额无法确定,对抓捕人的伤害也没有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那么本案就难以按照犯罪处理。明显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因此,只要行为人在实施偷窃行为过程中,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的,理应处以抢劫罪,偷窃成功与否不影响抢劫罪的确立。

(二)根据以上对转化型抢劫论述可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并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对于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的,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次,公共交通工具是绝大多数公民的首要出行方式,也是国家鼓励的出行方式,如本案被告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并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的,不仅使公民对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产生极大的恐惧,还易引起社会的恐慌心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该行为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总之,吴刚在公车上实施偷窃是因被他人发现而偷窃未得逞,并非吴刚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被乘客发现后持匕首威胁乘客,且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将一名旅客刺伤,其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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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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