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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碍眼法掉包获取钱财构成盗窃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11-23浏览量:441

【案情】
    2013年12月30日王某、范某和吴某(另案起诉)等人驾驶了一辆小轿车经过某路段时,吴某主动下车与摆小摊的贺老太搭讪要求其帮忙收购某种草药,贺老太要求他们预付定金,王某满口答应她并称自己会“变钱”即100元变成200元,钱越多变得就越多。
    接着王某在范某的配合下采取快速调包方式进行现场演示,贺老太信以为真并请他们帮自己变钱。随后,贺老太从银行取出现金20500元交给了王某,王某接过钱后用报纸包好,趁贺老太不注意之时,将事先备好的包有冥币的报纸包快速调给贺老太,叮嘱她在一定回家洗脸、洗手并烧完三柱香之后再打开纸包,这样钱就会成倍地“变”出来了,不按照步骤钱就变不出来了。
    贺老太认真的按照嘱咐做后发现钱都没有了才知道受骗了,而王某三人早已驾车携款逃离。

【评析】
  王某收到贺老太钱后,趁其不备进行调包在行为上属“秘密窃取”,应定盗窃罪。
    本案有两种分歧是属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不同即盗窃罪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而诈骗罪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结合本案分析,王某谎称自己会“变钱”,其在手法上是带有欺骗性;王某在收到贺老太钱后,趁其不备进行调包而其在行为上又带有秘密窃取性。判定王某等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主要看他们非法占有贺老太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若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定盗窃罪;若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实施骗术就应定诈骗罪。
    本案被害人贺老太对自己的钱财占有或控制遭到破坏毫不知情,没有在王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下产生移转其钱财的主观认识;贺老太并不是因王某等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地处分其钱财。可见,王某等人非法占有贺老太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故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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