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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县城其与郭某合租的房屋内,见郭某卧室房门未锁上,遂进入郭某卧室内,窃得被害人郭某的银灰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回了全部赃物。
【分歧】
本案中主要针对刘某在合租房内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存在不同看法。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入户盗窃”,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具有家居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的特征。其中家居生活性主要是指人们在户内享有生活起居的自由和安宁,以及不受他人干扰、窥探和破坏的隐私权,也是公民个人私权得以充分、集中展现的地方。随着目前大城市的就业人口日趋增多以及房价的居高不下,在大城市工作生活的人往往不得不与他人合租一套房居住,此时合租房地位和意义实同一般家庭的“户”。
“户”的相对封闭性是指住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周围的房屋等外界环境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和保障功能。具体来说,就是只要门一关,该场所就可以排他地、隐秘地承载家庭生活的基本功能,不具有对外的开放性。合租房通常是各承租人之间长期居住生活的私人住所,具有半开放性,即除共用空间外,卧室等私人空间仅限于本房间的特定承租人居住,不向社会公众,包括合租的其他承租人开放,因此具备私人生活领域和相对封闭性的特征,理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
本案中被害人郭某虽与刘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积,但亦有自己独立的生活起居空间,郭某的卧室由郭某一人占有使用,未经郭某同意,任何人包括刘某是不可以随便进入郭某的卧室,郭某的卧室并非集体活动场所。故应进入合租房内郭某卧室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类似被害人这种情况的合租模式较为普遍,如不被认定为“入户”,则不利于打击犯罪。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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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合租房中,各承租人单独租住的房间都应该属于刑法中“户”的范围,因此在其房间内发生的盗窃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入户盗窃罪”。同时与他人合租时,也应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2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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