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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是违法机器数量定刑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2-27浏览量:404

2015年4月,被告人杨某、罗某、曾某、吴某共谋,在杨某居住的房屋内,利用3台共计22个操作单元的捕鱼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
   赌博方式为赌客花钱在捕鱼机上上分进行,当赌客结束赌博后,根据其捕鱼结果分别计算分数的使用情况,并将剩余分数折算为现金返还赌客。四被告人开设赌场期间,聘请了孙某、李某、陈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
    2015年4月8日开设赌场至同月29日被查获期间,杨某、罗某、曾某、吴某违法所得共计15000余元。
   2015年4月29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将赌场查获。从现场扣押赌博机4门、账本2本、监控器主机1台。经认定,送检的3门不同型号捕鱼机共计22个独立进行操作的操作基本单元均为赌博机,共计22台赌博机。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经认定本案中的3门不同型号捕鱼机共计22个独立进行操作的操作基本单元,即涉案的赌博机为22台。
   《赌博意见》中还明确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当行为人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10台及10台以上时,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被认定的赌博机达22台,符合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罗某、曾某、吴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杨某、罗某、曾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罗某曾先后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被判刑。杨某曾先后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而被判刑。曾某曾先后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而获刑。
    综合案情及四位被告人的认罪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以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合并2014年的因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对罗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曾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吴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结束语】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级法院的最终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对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其开设赌场中所拥有的赌博机的数量及其过去的行为表现是对其处以何种刑罚的重要依据。当开设的赌场中赌博机的数量达到10台或以上时,其行为应当按照刑法中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曾出现屡教不改的情况,则应对其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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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2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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