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情】
2016年2月份下旬,陈某将一辆豪爵牌的男装摩托车借给任某使用,后任某把这辆摩托车放到某寄售行转售给了沈某(支付2500元),事后任某把卖车的事实告知陈某。
2017年3月23日11时许,陈某在某市场发现任某转卖的那辆摩托车,便与任某密谋把该摩托车盗回使用。
二人遂到沈某出租屋楼下车棚内,使用备用锁匙将该辆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32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任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任某的行为是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任某通过借用虽然合法取得了该摩托车的占有权,但陈某仍然是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任某因缺钱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处分给寄售行,领取抵押款1800元,后又非法转售给沈某。其事后也未获得陈某的追认。故其行为是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二,任某行为更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对于本案对任某是否构成盗窃行为,争议的焦点在于沈某是否合法占有摩托车,任某协助陈某将车“窃回”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非法占有不能等同。我国民法将占有划分为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其中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而刑法上对占有并没有这样的分类。刑法中的占有只是当事人对物的一种支配事实和状态,旨在确认财产被现实支配的事实,因此一时的控制支配也可以构成占有。
本案中沈某通过支付2500元客观上占有了该摩托车,对该摩托车享有占有权,从民法角度说至少是善意占有了该车。退一步说即便沈某对该车不享有占有权(恶意占有)。如果沈某偷了陈某的摩托车,任某再从沈某处偷该车,任某也构成盗窃罪。任某主观系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其三,任某无法以侵占罪定罪处罚。虽然任某无权处分陈某的摩托车,但其仍然欺骗寄售行称摩托车为自己所有,并骗取押款1800元。随后又欺骗沈某该车为其所有,并通过寄售行将车卖给沈某,此时任某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出卖的行为为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在陈某向其多次催要车辆其仍不退还的情况下,其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且任某侵犯的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应当由陈某提起自诉。陈某未对任某提起自诉,故无法以侵占罪对任某进行定罪处罚。#p#分页标题#e#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事人在非法专卖借来财物,又将其“窃回”的行为,由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则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财物,因此对其应该以盗窃罪进行判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177.html,欢迎分享.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