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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蒋某盗窃了街坊邻居魏某的笔记本电脑,魏某得知真相后邀了六名朋友一同前往蒋某家中要求其归还电脑。
见到蒋某后,魏某威胁说,若蒋某不交还电脑,将当场打断蒋某的双腿。蒋某知道魏某是街坊里有名的混混,自己目前没有实力与其抗衡,只好乖乖交出电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魏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魏某要回自己被盗电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魏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而该笔记本电脑本来就是魏某所有,所以魏某要回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魏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抢劫罪。
第二,首先,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该罪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由状态)的占有。但是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对比,该占有行为不是财产犯的法益。本案中,魏某的电脑被蒋某所盗,处于蒋某的非法占有之下,本权利者即魏某带人去蒋某家中要回电脑是其恢复权利的行为,故意其要回电脑并对电脑的占有的一系列行为不是财产犯的法益,不构成财产犯罪。
综上所述,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虽然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使用的方式欠妥。当魏某知道电脑为蒋某所盗时应立即报警,交公安机关处理,走正规合理的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事人通过胁迫手段取回被盗财物的行为虽然不够成犯罪,但却有失妥当。在当事人发现盗窃其财物的行为人时,应立即报警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14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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