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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途中遭盗窃,责任该由谁来负?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11-09浏览量:550

【案情】
    贾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班车去往省城,当到达目的地刚要下车时,售票员魏某对其说道:“你的钱包被盗了。”贾某一看果然背包已被划破,钱包连同里面的4000元现金不见了,贾某很是气愤,质问魏某既然看到小偷行窃却为何不提醒。魏某称担心小偷报复故未提醒。
    贾某遂向公安报了案,并向法院起诉魏某及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售票员魏某及其运输公司是否应为乘客贾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应由运输公司和乘客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乘客贾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属于客运合同。本案显然属于公路客运合同,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贾某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乘客贾某在车上被盗4000元现金,已为售票员亲眼目睹被盗所证实,即运输公司未能将乘客贾某及其随身物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故其已构成违约违约,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运输公司应在能力范围内为旅客及行李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由于运输车辆在行使过程中受限于各种人力与物力因素,乘客的某些要求确实存在不可预知风险,因此要求运输公司为乘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完全担责并不合理。但运输公司应在其能力范围内为乘客及行李提供安全保障。如提醒义务。如有可疑人物上车则应反复提醒乘客注意自己的随身物品,下车带走行李等。本案中售票员魏某已经发现小偷正在行窃,其可进行不特定的提醒,如再次提醒乘客注意自己的随身物品但魏某并未这样做,虽然事后提醒了乘客,但也无法改变乘客钱包被盗的事实。
    3、运输公司应进行适当赔偿,乘客自身也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运输公司的成员,售票员的行为为公司行为,故乘客有权向运输公司要求适当赔偿,而应在其无重大过失范围内对售票员免责。乘客自身在小偷贴身行窃时也由于过于大意而没有发现,其本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与此同时乘客可在破案后,同运输公司一起向小偷追偿。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在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被偷窃时,由于乘客和运输公司都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12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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