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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占罪 须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10-13浏览量:413

【案情】
    曹某是某地方酒厂的一名仓库主管,一次巡查中,他发现仓库销毁区域有一批残次的酒瓶盖,按照酒厂要求,残次瓶盖应该被销毁,但是曹某突发奇想,于一个月内,陆续偷拿3000多个瓶盖,拿到厂外当作废品卖掉,共获利780元。
    后事发,曹某被酒厂员工举报,酒厂开除了曹某,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本案的争议在于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公司财物罪。
 
【评析】
    侵占公司财物罪,是指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此罪具有三个构成要件:客观上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要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客体上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财物。
    在本案中,曹某显然是利用了身为仓库主管的职务便利顺利拿取了瓶盖,但是当酒厂将这些残次品送到仓库销毁区域的时候,就已经做出了抛弃这些瓶盖的意思表示,这些残次酒瓶盖应被视为抛弃物。
    可以推知,曹某是知道这些残次品是酒厂即将销毁的抛弃物的,此时他拿取这些瓶盖的行为就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符合侵占公司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故曹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公司财物罪。
 
【结论】
    虽然曹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公司财物罪,但他仍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酒厂将残次酒瓶盖全部销毁的目的是保证自家产品的质量,如果残次瓶盖流入市场,被不法利用,则酒厂的销量和声誉都会受损,曹某的行为给酒厂带来了危险,损害了酒厂的利益。
    酒厂可以考虑基于内部管理条例处罚曹某,或者通过民事起诉,请求曹某给予民事赔偿。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12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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