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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女士是某药店的店员,2014年3月一位顾客买药后将医保卡遗忘在柜台上,张女士动了歪心思,在以后的6个月中,陆续从那张医保卡上“取现”,共计5000多元。失主于9月份挂失医保卡时才发现卡中余额被刷,此案案发。
【争议】
本案的分歧在于对于张女士盗刷他人医保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有一小部分人的意见是,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医保卡具有信用卡的属性——消费、转账、支付、结算功能,符合信用卡的定义。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的意见和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致,即张女士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得或转移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
其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信用贷款、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虽然医保卡在功能上和信用卡有部分重叠,但是其发行主体是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而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强行将医保卡归类入信用卡,则属于刑法上禁止的扩大解释。
【总结】
张女士盗刷医保卡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时候,要注意对其行为性质和侵害客体的分析,不能滥用扩大解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10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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