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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晚,赵某在附近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内取款后,一时大意将自己的银行卡遗留在ATM当中忘记取出。二十分钟后,到该取款机准备取款的夏某发现了ATM中尚有未取出的银行卡,并处于可操作状态。夏某见四下无人,便将赵某卡内的7800元余额全部取出,随后离开。赵某回家后发现银行卡丢失,而自己的手机收到银行客服发来的取款信息,显示卡内余额被取走,遂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夏某罪行暴露。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分析】
盗取他人遗留在自助取款机中的银行卡中的现金,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对初学法律的人来说是一个不太好判断的问题,也是本案最具争议的一点。根据刑法学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自主自愿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要求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我们知道,ATM机作为一种机器,本身并没有被骗的可能性,更不会因此而处分财产。本案中夏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成罪要件。
刑法学原理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具体到本案当中,夏某在发现ATM当中有一张可操作的银行卡时,见四周无人便自行将卡内的余额取出,据为己有,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其次,银行卡中的现金属于持卡人赵某所有,夏某在赵某未知的情况下私自取走卡内余额,符合“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最后,盗窃罪的追诉起点是500元,而夏某窃走的金额显然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夏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也没有同时触犯诈骗罪和盗窃罪,不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而是只构成盗窃罪一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10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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