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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与其女朋友,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洪某开始同居,7月份,陈某未经洪某同意,擅自拿走洪某放在衣柜里的银行卡,猜测出密码,陆续从卡上取出8200元。7月21日,洪某取钱时发现存款不翼而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五日后抓捕陈某。
【分歧】
本案的争议在于,陈某和洪某未婚同居,陈某擅自取得洪某的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评析】
未婚同居关系中,其财产不同于一般同居之间的个人私有财产,相互之间有严格的划分,也不同于稳定的婚姻关系中双方共有财产。同居双方的财产是有一定的混同,但也有一定的区分的。在本案中,陈某和洪某的财产并没有形成共有,银行卡仍处于洪某的单独支配下,洪某也没有同意陈某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取款,被告人陈某私自取款的行为侵犯了洪某的财产所有权。并且,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陈某未归还8200元,可以推知,无论是在行为前,还是行为结束后,陈某都没有偿还的意思,而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的秘密盗窃行为。
本案中,有两点要予以明确,一是同居关系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认定;二是在双方确定财产共有之前,各自的财产仍属于私有财产,除非是基于同居关系必须共用的,比如生活用品。
【判决】
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多次通过秘密手段,盗窃洪某的信用卡并取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陈某犯罪所得,共计8200元,并归还给被害人洪某。
【总结】
未婚同居关系中,确定被告取得另一方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考虑双方的财物所有权情况,和被告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单纯的借。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09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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