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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争吵中丈夫失手将妻子打死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58

【案情】

2009年3月孙某与李某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2012年8月17日晚孙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在同居屋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孙某用木棒殴打李某。李某被打后,感觉身体疼痛便上床休息。次日上午,李某一直卧床不起,孙某便到医院开了去痛片给李某吃。当日20时许,孙某抱李某上厕所返回卧室后,发现李某呼吸不畅,随后李某死亡。经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评析】

孙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矛盾,明知自己持木棒殴打妻子的大腿、臀部及手臂等部位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妻子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是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一般情况是可按实际伤害的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而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但对重伤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孙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罪。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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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9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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