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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4日被害人罗某到某工地找被告人高某讨要工钱,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高某因担心被害人对其进行伤害,遂随手拿起身边做工用的圆铁锤殴打被害人的头部、手臂等部位,随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的损伤属轻伤。
【评析】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债务矛盾与被害人罗某发生争吵,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主动实施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属于故意犯罪。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因债务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伤害罪
相关刑事知识:正当防卫、故意犯罪、有期徒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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