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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 年5月向某在家门口遇见白某丽(已满14周岁)。向某叫白某丽到家里玩,白某丽跟着到了向某家。向某在抚摸白某丽之后,就将白某丽按到床上与白某丽发生了性关系。2011 年8 月向某在发现白某丽的身体异常后,即将其与白某丽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告诉了白某丽的父亲,并出医药费让白某丽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白某丽父亲在得知事情经过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向某被检察机关犯以强奸罪提出指控。2012 年4 月向某与白某丽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金20000元,白某丽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向某予以谅解。2012 年11 月经医院鉴定,被害人白某丽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评析】
本案中,证明被害人白某丽系“无性防卫能力”事实的证据不仅有多名证人证言的佐证,还有两次鉴定意见的证实。本案庭审时,被告人向某曾对侦查阶段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于是又委托鉴定机关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仍然是被害人为“无性防卫能力”。结合前面多名证人对白某丽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的证实,能够印证本案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本案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实白某丽系“无性防卫能力”人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因此本案的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共同证明了白某丽确系痴呆、精神病人,“无性防卫能力”。
本案中的DNA 鉴定意见表明白某丽的胎儿与白某丽、向某符合双亲遗传关系,证实了向某与白某丽发生过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 程度严重的) 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我国这一法律规定,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则是推定该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体现了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如前文所述,本案中已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白某丽“无性防卫能力”,基本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向某与白某丽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白某丽意志的。
综上,被害人白某丽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缺乏性承诺能力,此种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无论被害人白某丽是否表示反抗,都应推定白某丽不同意与被告人向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白某丽意志的。同时被告人向某主观明知白某丽的精神状况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向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相关刑事罪名: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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