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情】
2014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当街抢劫他人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问题是张某在未成年时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张某的未成年犯罪前科是否可以作为此次所犯抢劫罪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评析】
张某的未成年前科不能作为后罪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基于如下理由:
符合刑法有关累犯的立法本意。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明确了未成年前科在任何时候都不与后罪组合评价构成累犯,即有未成年前科的被告人,其在任何时候再犯后罪时,不能把其未成年前科作为认定其构成累犯的前罪,即此时被告人不构成累犯,不能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同理,有未成年前科的被告人,当然也不能把该前罪作为酌定情节对其从重处罚。刑法有关累犯的立法本意当然包括了“未成年前科不作为认定后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这一应有之义,符合“举重以明轻”的逻辑关系。
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所体现的较小社会危害性特征。犯罪前科集中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由于未成年人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犯罪的随意性和偶发性均较大,其所犯之罪较有完全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犯罪相比,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较小。因此,即使被告人在未成年犯罪后再犯后罪,也不能代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大,或者说其再犯的可能性大。因此,没有必要把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均比成年人犯罪小的未成年犯罪前科作为对后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该认定是符合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有关国际司法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有关之规定:“未成年犯罪之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即未成年的犯罪记录是不能作为量刑情节在后罪的诉讼中被引用和评价,也即不能依据未成年犯罪前科对其后罪进行从重处罚。我国已经加入了该条约并且没有对此条款声明保留。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应当遵循该规则。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p#分页标题#e#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78.html,欢迎分享.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