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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婴儿用于收养是构成拐骗儿童罪还是拐卖儿童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92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5日被告人夏某因流产而不能再生育,遂想要去偷抱一名婴儿用来欺骗家人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夏某将想法告诉被告人蔡某,要其帮忙一起去偷抱婴儿用于收养,被告人蔡某答应并找到被告人田某帮忙,在许诺给好处后被告人田某也答应予以帮忙。2012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在某公园门口看到樊某推着婴儿车刚从公园里出来,车里坐着一个女婴,夏某随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蔡某。后被告人蔡某、陈某仪骑摩托车赶到,并乘樊某不备迅速将其女儿抱走后逃离。案发后,被抱婴儿已被解救。

【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主观方面是以收养、使唤、奴役等为目的。“拐骗”包括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等,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是出于贩卖牟利的目的,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同时,由于拐骗儿童罪相较于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二者在刑罚轻重上也有较大差异。

本案被告人夏某采取趁监护人不备秘密抱走婴幼儿的方式,该行为方式是否属于“其他方式”或者属于其他罪名,定性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本案中被告人夏某自知自己不能生育,遂产生了偷抱他人婴儿用来欺骗家人的想法,故其偷盗婴幼儿主观上是以收养为目的,不存在出卖的意图,依法应当构成拐骗儿童罪。

【法院审判】

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夏某、被告人林某、被告人田某均犯拐骗儿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相关刑事罪名:拐骗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

相关刑事知识:有期徒刑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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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7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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