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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是否有加重情节的认定及量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81

【案情】

2008年11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金某将网友邝某骗至某旅社203房间。在房间内二被告人轮流以语言恐吓和暴力威胁手段逼迫邝某卖淫,均遭拒绝。被告人黄某从邝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手机和100余元现金扔在房间内的床上。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欲以奸淫为手段逼迫邝某卖淫时离开房间,而后,被告人黄某强行与邝某发生了性关系。其间,被害人邝某秘密打电话向朋友求救。二被告人得知有人到旅社寻找邝某,唯恐罪行暴露,随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时,被告人黄某随手拿走邝某的手机及100余元现金。被告人金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评析】

本案为挫折被害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自由意志,行为人实施了迫使他人卖淫的强奸和其他强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被害人顺从其意志,构成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具备加重情节的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强迫卖淫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强迫卖淫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即视为犯罪行为的完成,该行为一经完成即成立既遂。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以及强迫卖淫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特征,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强迫行为而意志不能自主,被迫同意从事不自愿的卖淫活动,即是强迫卖淫的既遂;行为人强迫后,被害人不屈从,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迫使他人卖淫的强迫和强奸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屈从于其意志,故仍属于强迫卖淫犯罪未遂。

所谓情节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具备了超出基本构成的严重情节,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依照本罪定罪,并加重其刑罚的情况,情节加重犯也存在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认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的观点,也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的一般原理。情节加重犯作为派生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而未遂形态作为修正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根据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的一般原理: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就此而言,情节加重犯也完全有可能有未完成形态。

本案中被告人尽管具有强奸后迫使卖淫加重情节,但是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屈从于其意志,故应是属于强迫卖淫犯罪未遂。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四)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即可以比照具有该加重情节的既遂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罪名:强迫卖淫罪

相关刑事知识:犯罪未遂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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