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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对待遇问题而对公司不满,但却又找不到合理的方式宣泄心中的愤懑。在长期的压抑下,该男子最终点燃了“心中的怒火”,将公司的仓库烧为灰烬。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4929元。
2013年7月23日,宿醉至凌晨时分的李某在想到自己在公司得到的待遇时,心中的愤懑越发的强烈。在酒精的作用下,李某的脑海中萌生出了索性放一把火将仓库烧毁以报复公司的可怕念头。下定决心放火后的李某,便带着打火机来到了公司的仓库,将一片硬纸盒点燃后丢到仓库内存放的纸箱堆中。
案发后经鉴定,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达210平方米,将该仓库及1 500件成品啤酒、96 000套啤酒商标、35 400个啤酒空瓶等物品全部烧毁。导致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达684 92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照《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刑事罪名: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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